文化周刊|海南碑刻禁约文化:石头上的民风民情
- 来源:北青网
- 时间:2023-08-05 09:33:52
■ 海南日报记者 陈耿 通讯员 吴钟朴
“禁白日贼子喊诱盗物,入室拿着者,罚钱五千文……”今年清明节期间,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群村的村民在村子后方的坡地上,发现了一块清代同治九年(1870年)所立的“奉官示禁”石碑。据海口市博物馆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碑上文字基本可以辨认,内容包括禁止入室盗窃等8个方面。
(资料图)
其实,海南民间还有不少古代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等碑刻遗存,透过这些碑文内容,可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会治理、民风民情等历史信息。有意思的是,这些碑文大多趋向口语化,似乎是为了让民众容易读懂、听懂。
社会约束功能
“以凭拿究,决不稍微宽贷”
或立于田头路边,或倒在荒野山坡,或被陈列展馆,海南现存的清代以来的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碑记,形式各异,尽显沧桑,但凭借一方顽石,默默地记录了海南岛一些散落的文化痕迹,让后人可在其字里行间寻找那些日渐远去的故事。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南发现的禁约碑刻至少有15块,它们分布在各市县,碑上文字除少数因风雨侵蚀变得模糊外,多数清晰可辨。
“官府禁碑”是由官府下令勒石发布的,属官方制定的文件,因此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乡规民约”一般有“奉官(道、府、县)示禁(谕)”“奉官给示”等名称,从这些名称可以看出,它们虽属民间行为,但必须由官府批准方可立碑,因此可以说是官方意志的延续,是与官府保持一致的。
已故海南乡土作家王俞春曾总结“禁约文化”的一些历史功用。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群村的“奉官示禁”碑。陈耿 摄
首先,古代禁约对维护当时地方的社会治安,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禁约条文是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由民众和民众代表呈报官府后批立的,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和意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再次,禁约采取勒石立碑的方式谕示,长期广而告之,使老百姓知法守法,有利于提高民众守法的自觉性;此外,禁约对研究海南古代的历史人文、生产生活、社会治安、民风民情和风俗习惯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海口府城南面1公里处的丁村,有2块完整的古碑,一块是立于清嘉庆六年(1801年)的“奉县示禁”碑,另一块是光绪十一年(1885年)仲秋所立的“重修约亭碑”。
“奉县示禁”碑的主要内容是当时一位姓郑的琼山知县,根据丁村冼性才等村民的呈请,勒碑严禁烂匪游手棍徒扰害地方,掳掠田园,占毁篱界,纵畜残害田业等行为;警告邻近乡村有上述行为之徒,必须遵守示禁条例,若被丁村人指名投诉,县里将“以凭拿究,决不稍微宽贷”;碑的左边落款有丁村冼、陈、钟、周、潘、王、张、吴、黎等各姓224名父老的姓名。
时隔80余年后所立的“重修约亭碑”,则从根本上说明了重修的原因:“……在使一方之善良,有所观感以为善,而少年子弟之不轨者,必有所触目,有约束而不致于为非……”
文昌龙楼山海村的“奉谕示禁”碑。陈耿 摄
记录社情民风
“阴地不如心地好”
在府城南部潭社村前的路边,也树有一块清代咸丰五年(1855年)所刻的“奉县示禁”碑,由当时的琼山知县李维崇批立,内容有禁止私售鸦片、禁止窃采莲子盗挖莲藕、禁止在潭中捕鱼捞草、禁止白天在井边裸浴等11条禁例。
紧靠该碑的右边,有另一块“奉官示禁”碑,它们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立碑时间是民国十一年(1922年)九月十六日。
据一些上年纪的村民回忆,潭社村民风淳朴,历史上申请立碑的目的是制止附近一些不良分子的骚扰,如经常有人勾结村里的个别年轻人,到村里吸食鸦片、盗窃耕牛、偷采莲藕等,影响到大家伙的正常生活,也败坏村子的名声,对年轻一代娶妻嫁女十分不利。
类似的还有文昌龙楼镇山海村等14个村庄联名请立的“奉谕示禁”碑,该碑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内容涉及家庭财产、六畜、农作物和林木的保护,对盗窃者的处罚和对揭发者的奖赏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根有据,奖罚分明。
重读古代官府禁碑和乡规民约,可以发现碑文中透露出丰富的文化信息,海南岛历史上的社情民风似乎历历在目,这又正是正史和方志里所没有或无法一一记载的。
文昌市孔庙大院内有一块禁碑,由于长年受风雨侵蚀,字迹正日益模糊。
该碑全文近700字,这是目前所发现的海南禁碑中篇幅最长的一块,碑额为“署文昌县正堂晓谕勒石示禁”,立碑时间是清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
碑文写到,文昌历史上民间官司中十有八九与坟山有关,原因是一些迷信的人轻信风水先生的说法,只要是听说风水好的地方,便千方百计去图谋,据为己有,引起不少民间纠纷和诉讼。
鉴于此风恶劣,碑文对百姓进行了教诲:“地乃水、火、风凝结而成,外象藏风避水,内穴无水无风,即谓之‘风水’?即可称‘吉壤’?非别有风水果能朝葬夕发也。况谚云:阴地不如心地好……”
因此,该碑严禁毁人坟冢,灭人碑记等行为,否则一经告定,严惩不贷。
海口府城潭社村外的禁碑。陈耿 摄
彰显人文情怀
“严禁私采亚玉山”
昌江黎族自治县的石碌铁矿,品质之优,亚洲闻名,该矿还伴生有钴、铜、镍、金等矿产资源。早在明代,就有人盗采石碌岭上的铜矿。据《昌化县志》记载,崇祯二年(1629年),知县张三光赶走矿盗,严禁私采亚玉山(即石碌岭)。
清代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代理昌化知县李玉章在今石碌镇西郊的水头村立了一块石碑,严禁私采矿山。目前,此碑尚立于水头村,但碑额右上角已缺,仅村左上角一残缺的“碑”字,当地人不知道它原来的名称,一般都称之为“禁采石碌”碑。碑文共120字,除个别字因风雨剥蚀而残缺外,基本意思尚可领会。
昌化县为什么要禁采石碌矿山?《昌化县志》没有说明,倒是清末琼州人士陈献荣在《琼崖》一书中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因山崩压毙土人多人,官厅遂勒石严禁私挖”;其二,私人采挖,“获利甚厚”,是为朝廷所绝对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古人就有不让国有资产(矿产资源)流失的意识,且保护矿山免遭私采,首先便是保护当地百姓的人身安全,是颇具人文关怀的做法。
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有一块始立于光绪六年(1880年)的“奉官示禁”石碑,碑上的8条禁约,有3条明确“禁刀斧不得入山砍”“禁盗砍芦林竹木”“禁不得盗割竹笋”,足见当地向来就有环保意识,注重生态平衡。
监督舆论功能
“勒碑禁免,不得加派”
在海口羊山腹地永兴镇境内,有个长流不涸的“玉龙泉”,泉水汇流成湖,湖边有座“龙庙”,龙庙即历史上的“石湖书院”,明代琼山进士郑廷鹄曾在此读书著述。
在石湖书院的横廊里,堆放着不少古代石碑,其中一块为“奉县给示”碑,所立时间为清代嘉庆三年(1798年)十二月。它曾对官府起到监督和提醒的作用,使当地百姓三度免征差役。
原来,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永兴、石山一带的百姓推举8名代表向“琼山县正堂”提出申请,称当地已有人在府衙充当“吹手、仵作、石匠”等徭役,鉴于“王政之仁,役此免彼”,希望官府免除后来加派的“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役,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这一申请得到了批准,并“勒碑禁免,不得加派。在案”。
后来,由于年久,禁令松弛,乾隆十七年(1752年)官府又发票征取“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徭役,于是,当地百姓联名抄碑,呈请府宪查禁,又得到了批准。
嘉庆三年,以前的勒碑虽然还在,但禁令已经再次松弛,且记录在案的文件开始漫漶难辨,加上新任的书吏、差役不知以往的免役禁令,因此又重新征调“泥水小工、稻草、荆棘、饔羊”等差役。
于是,永兴、石山等地百姓再次上书要求减免,得到恩准后,又重刻石碑,以便日后监督和提醒在官府当差的人,若有差役无端混派,老百姓有权到县里投诉,提请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保护通商贸易
“安行旅而敬刁风”
此外,还有一些禁碑是为保护沿海通商贸易而设立。
清代道光年间,文昌县船户韩泰益等人的船只遭风搁浅在海南岛东北部海域,遭到当地一些刁民敲诈勒索。而据琼州府的在案记录,在此一带,只要有船只搁浅,一些奸徒不但扣下船只抢夺财宝,甚至拆毁船只,迫使客商停留住宿,然后再趁机对他们进行讹诈,稍不随意就持刀动斧,不许客船修整,还有人干脆拆船卸货。更甚的是,碰到客船上有水手病故或落水身亡,一些村民便前去争相认尸,搜索死者身上的钱财,其情形令人痛恨。
为了“安行旅而敬刁风”,针对上述恶俗,琼州知府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下令禁止这些行为,并在铺前墟上立“奉府示谕”碑警醒沿海村民渔户,“遇有船只或遭风漂泊,经遇沙搁浅,沿海村民渔户等人不许集众成群,以救护为名乘危抢夺,指称寄往田业桑园,借故讹诈……”
禁令最后明确:“自示之后,尝有不遵,或被查拿,或经被害之人呈告,必照乘危抢夺之创,加重究办。”琼州府的这一禁令,有力地保护了文昌沿海一带的通商贸易,也有力地打击了当地的歪风邪气和一些不法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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