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是如何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 来源:宝山医保
  • 时间:2020-11-16 15:43:0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的统一整合。

01、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02、登记缴费期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具体以市医保官方公布为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如错过了集中登记缴费期,仍可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集中登记缴费期后,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可以中途参保,参保人员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从其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

PS: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来得及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进行下一年度登记缴费的,允许其在次年的3月20日前进行登记缴费,居民医保待遇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03、筹资及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2020年,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国家要求适当体现个人责任,适度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人员类别

 

 

筹资标准(元/年)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70周岁以上人员

 

 

6460

 

 

430

 

 

60-69岁人员

 

 

6460

 

 

600

 

 

19-59岁人员

 

 

3480

 

 

790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1760

 

 

155

 

 

大学生

 

 

490

 

 

155

 

注:

1、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将给予适当补贴。

2、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老人、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政府相关部门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的优惠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扩大“先看病后付费”覆盖面。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一二类人群、特困人群和孤儿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

(三)推行“一站式”结算。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平均保险比例不低于85%。

四、大病保险政策

(一)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 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 10万元以上报销 80% 。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不含25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 ;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 70%;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五、医疗救助政策

(一)城乡贫困人口(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对象、特困、孤儿、建档立卡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等)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孤儿、低保对象,住院实现“一站式”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照一般性疾病4万元、重特大疾病8万元年度救助限额,特困、孤儿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户80%的比例予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通过村、镇申请审核,民政部门认定的一般低收入家庭,可提交相关资料至县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